危险房屋的处理原则 :
(1)察看使用。合用于采用适量安全技术措施后,尚能短时间使用,但需继续察看的房屋。
(2)处理使用。合用于采用适量技术措施后,可消除危险的房屋。
(3)休止使用。合用于已经葺价值,暂时不便撤除,又不危及相邻建筑以及影响别人安全的房屋。
(4)总体撤除。合用于整幢危险且葺价值,需当即撤除的房屋。